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6〕75号)精神,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外事工作服务质量,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校领导和各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四条 教学和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程序
(一)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学校要求上报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提前填写《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附件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二)履行完校内审批手续后,将邀请函、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交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负责为教学科研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必须持因公护照。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要妥善保管证照,回国七天内将因公证照交还国际交流处统一保管。
(四)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如出访国家或地区持因公护照不能办理签证等情况),应填写《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持普通护照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高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访前应填写《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附件2)。
(二)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审管理要求的原则。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持因公护照回国后,凭《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出入境记录及相关费用票据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四)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出国,回国后应凭《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审批表》、护照和签证、出入境记录及相关费用票据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高校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的绩效评估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回国的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交流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此管理办法此执行。
如有疑问,根据工作具体分工和管理权限情况,请分别咨询组织部、财经处、人事处、科研处和国际交流处。